宋朝武:我就直入主題,怎麼改革。
  第一,體制要改革,中國的體製造成了我們現在的狀況發生,長久得不到解決,必須把中國法官的制度從公務員的制度中脫離出來。我們的法官制度存在明顯的行政化色彩,且待遇也不好,說白了,如果體制不改革,合議制也好,獨審制也好,怎麼改革都解決不好司法腐敗問題和司法不公問題。所以我們的體制要改革。體製造成我們的法官心思不在審判上,體制脫離出來以後,相對來講是法官的待遇要提高。
  第二,法官不能按行政人員退休制,到60歲就退休。法官是越老越有經驗,當法官你有經驗了卻退休回家了。法官的業務跟醫生的性質一樣,他老辦案子,時間長了,經驗就多了。需要提高法官的入門門檻,現在門檻過低,通過司法考試,是個研究生就可以進。沒結婚呢,他就審離婚案件去了,都沒結婚,他有什麼經驗?所以我覺得應該從我們國內大量有經驗的律師中招聘法官。不能是剛畢業的學生考完試就當法官,我覺得要提高門檻。
  第三,我認為我們的法官水平參差不齊,業務水平不一樣,我們應該對全國的法官,業務考試也好,其他考試也好,進行整頓。我們的法官人數太多了,有的水平太差。我覺得對全國的法官要進行一個全面的業務上、素質上的考核,當然不是開除人家,不適合從事審判工作的轉到其他單位工作。
  第四,我認為從目前中國的審判情況,應當逐步從集體辦案變為個人辦案,不能搞合議。承擔責任,誰承擔責任?目前我瞭解的情況,一般都是承辦案件的法官承擔責任,別人不承擔責任。既然由承辦法官承擔責任,就要改革我們現在的體制,現在的體制是法官層層上報,自己不能夠完全獨立辦案,所以造成錯案出現,這是體製造成的。取消合議制,由法官個人辦案並承擔責任。這種制度需要提高法官的業務素質、道德水平以及法官地位與待遇。
  我覺得要把審判權落到實處,好多審判員沒有實質審判權,這個要落到實處,權力要分清,責任也要分清。對故意的、明知故犯的這類情況要有一個懲處機制。
  (原標題:法官應從公務員中脫離出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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